15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四川学府文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10月30日 四川文产物业有限公司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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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学府文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规范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四川学府文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锦江路四段399号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即: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商业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会议服务;企业住所托管服务;文化艺术的研发、推广、技术转让;孵化园建设与管理,文化园区的建设与管理;停车场服务;汽车租赁;房屋租赁。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永久.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1000万元

货币

2025.07.01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1、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2、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发行公司债券;

11、公司转让出资并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12、对公司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13、修改公司章程;

14、其它。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三人组成,由股东委派,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1、召集董事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董事会会议,制定实施细则;

3、按照学院工作部署,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事项;

5、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公司等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业务部门、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9、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开主持,董事长因不能履行或不履行此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股东指定召开主持;临时会议依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召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由董事长通知全体董事且必须超过全体董事半数以上人员参加。

2、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董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3、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九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董事会,任命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直辖、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下设办公室、财务部、经营部、文化产品转化部等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总经理、监事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公司职权收受贿赂或谋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将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不得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不得以自营或者为其它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和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总经理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它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六章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委派,并且由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可连任,股东不得在期满前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重大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

4、在董事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议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协调方案;

3、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7、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九人组成,由股东委派。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期满可连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职权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职务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要求参加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在董事长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5、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7、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9、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等管理部门,交送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说明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时不可再提取。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第三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得余税后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法定公积金转增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装定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做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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