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关于编外聘用人员收入分配暂行办法

2017年10月31日 人事处 点击:[]

公开时效:长期    发布机构:人事处   文件编号:川文产发【2016】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学校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和学校《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川文产发〔2011〕26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学校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实行自主用人、不在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非在编)、学校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第三条学校本着“按劳取酬、以岗定薪、量入为出、逐步提高”的原则确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第五条基础工资的确定。编外聘用人员按基础工资参照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绩效工资的确定。绩效工资按照编外聘用人员所聘的岗位核定。

第七条绩效工资标准按分值计算,每分值100元,该分值随学校财力情况做相应调整。各岗位对应的绩效工资标准分见附表1。试用期为三个月。编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档级晋升参照编内专业技术人员办法执行。编外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聘为一般管理(教辅)人员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

附表1:编外聘用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分细表(单位:分/月)

序号

岗位名称

标准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1

试用期

17

2

一般管理(教辅)人员、

专职辅导员

19

3

副科长及以上

参照川文产党发[2010]23号执行

4

初级

19

20

/

5

中级

22

23

24

6

副高级

28

29

31

7

正高级

36

40

/

第三章其他

第八条关于绩效管理奖。根据上级部门对本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

第九条担任领导职务的编外聘用人员,其领导职务津贴参照《关于改革调整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院内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的实施意见》(川文产党发〔2010〕23号)标准执行。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对从事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按其在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给予其50元/月的岗位津贴,以10年为限。全年按12个月计发。从专职辅导员岗位转岗的编外聘用人员,从转岗之后的次月起,不再享受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当年绩效管理奖全额扣发,两年内绩效工资不晋档。

第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均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编外聘用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项目以外的其他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发放标准与编制内人员相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2016年9月1日起试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改革调整院聘辅导员(含辅导员转岗的院聘人员)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川文产党发〔2010〕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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