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效:长期 发布机构:学工部 文件编号:川文产发〔2017〕28号
关于印发《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拟定了《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经校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2017年7月6日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三年制普通高职学生和五年制(五年一贯制、“3+2”学制等)高职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照《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结束报到时交验有关证明(因病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事需所在乡镇、街道、单位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招生就业处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入伍新生、患病新生、创业新生可以在规定报到日期3日内到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就业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项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五)学校为复查合格的新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四条 在校生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向二级学院请假,报到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旷课。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学校予以退学。
(二)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须交齐当年应缴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学校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完成在校注册的学生进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毕业注册
学校在籍学生达到规定的毕业条件后,学校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学生获得的学历证书有效。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为其入学通知书所录取专业。新生入学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第一学期期末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转专业,经学校批准后第二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或休学的学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七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普通类专业与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
(二)不符合转入专业在招生计划中的科类要求;
(三)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
(四)高考总分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的不能转入;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含单独招生、五年一贯制、“3+2”学制、藏区“1+2”)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八条 转专业程序
(一)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教务处、学工部、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
(二)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和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复审后,报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学生正式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五)无高考成绩作为标准的(包括单独招生、五年一贯制、“3+2”学制等);
(六)其他限制性情形(包括藏区“1+2”学生)。
第十一条 转学程序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其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二)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休学
休学是指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暂时停止在校学习,休学期满后返校继续学习。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休学:
1.因患重大疾病、应征入伍,或者因为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2.因创业需要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二)办理程序
办理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休学(保留学籍)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完成审批手续,教务处出具《休学证明》,并按规定为学生做休学学籍异动处理。
因患重大疾病需要休学的学生,须提交二级甲等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因应征入伍的学生,须提交应征入伍证明或通知。因创业需要或其它原因的学生,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休学期限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两个学期),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两个学年(四个学期)。应征入伍的学生,根据服役期确定休学期限。
第十三条 复学
复学是指学生在休学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回校办理继续学习的手续。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附二级甲等或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方可复学;
2.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凭退伍通知书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填写《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教务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三)复学时间要求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10日内回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的。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其他
1.学生复学后,根据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2.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3.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调换至其他相似专业。
4.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按要求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十四条 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是指通过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多方沟通与协作,对学生在学习中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先通知,防止学生出现影响正常学业的情况。学业警示分为学业预警、退学预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1.学生在一学期中所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达到或超10学分;
2.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15学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个学时以上者。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预警:
1.各学期所获必修课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的1/2者;
2.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1/5以上者。
第十五条 退学
退学是指学生放弃在我校学习的行为,中止其学籍。
(一)学生主动申请退学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教务处按规定办理退学学籍异动。
(二)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10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学生给予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也可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其他
1.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校可为退学学生发放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3.学生退学后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再次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原在我校所修合格且与现有专业相近的课程,经申请审核后可以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制年限为:三年制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五年制高职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三年制可延长至五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五年制可延长至七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三年制学习时间可缩短至两年半,五年制可缩短至四年半。
第十七条 毕业
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并取得正式学籍的我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结业
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并取得正式学籍的我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申请获取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肄业
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并取得正式学籍的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退学者,学校可为其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者,学校为其出具肄业证书。未办理完成退学手续者,不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二十条 其他
(一)毕业、结业、退学学生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获取资格均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进行发放。
(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三)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附带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出具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学生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证为学生身份证明,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并注意保管,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由本人申请,按相关规定程序到教务处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假期(主要是寒假和暑假期间)可凭学生证火车票优惠磁条购买学生票。乘车区间指从学校所在地到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对于骗取学生证,擅自涂改学生证乘车区间,以及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条款若与国家有关规定冲突,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川文产教字[2014]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