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效:长期 发布机构:招生就业处 文件编号
一、校园招聘是指在招生就业处或二级学院的组织安排下,用人单位到校与毕业生供需双方见面、进行双向选择的招聘活动,是毕业生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形式。
二、校园招聘的组织程序:核查招聘单位情况;发布招聘岗位信息;组织学生参与;举行供需双方见面的招聘会;笔试、面试及确定拟录用名单;核定入职名单,宣布入职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和入职手续;跟踪服务等。
三、校园招聘活动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二级学院举办的招聘活动其招聘资料和录用名单须交招生就业处备案。学校其他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四、招生就业处和各二级学院举办的招聘活动,应提前做好经费预算,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未经审核批准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招聘单位进校招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校招聘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与招生就业处或二级学院取得联系,就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招聘岗位、招聘形式、负责人等事宜进行协商,以便落实招聘活动的各项安排。
(二)招聘单位必须出具本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证明,并在学院就业信息网的“一体化”系统进行注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进行招聘时,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许可证明文件。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招聘人才的,须出示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许可证明文件。进校的招聘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
(三)招聘单位在校招聘期间,可采取在指定的宣传栏张贴文字介绍、宣传图片或召开专场宣讲会及接待毕业生咨询等形式向学生宣传介绍相关情况。
(四)招聘单位须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性质、规模、地址、经营情况,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并对其介绍的内容负责,不得做虚假宣传。
(五)不得侵犯其他单位、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六)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七)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毕业生的资料和信息。
(八)不得擅自使用求职毕业生的技术、智力成果。
(九)招聘活动结束后,招聘单位须将录用名单加盖公章传真或邮寄给二级学院或招生就业处。
(十)用人单位在与应聘毕业生确定录(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在未取得毕业证或未办理离校手续但已被招聘单位录取的毕业生需离校到单位实习、实践、试用的,须由招聘单位向学校提供试用或者录用的证明手续。
六、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指导活动,在应聘前应详细了解就业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前了解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人事主管部门对接收毕业生的意见,了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例,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
(二)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服从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的秩序。应聘时应持有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个人简历》及学生证入场,并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在招聘活动中,要尊重招聘人员,注意文明礼貌,讲究谈话艺术,做到诚实守信。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录用意向后,应及时完成签约手续,并将协议书返回二级学院或招生就业处,以便编制就业计划。毕业生和招聘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和录用要求(身体情况、违约责任等),应在协议书(一式三份)备注栏注明(学校不认可口头约定),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四)毕业生应自觉维护自身的诚信,尽量减少违约现象的发生。对违约的毕业生督促其办理好相应的违约手续。
※凡有以下情况的毕业生不允许参加招聘活动:
1、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毕业生;
2、毕业生在毕业班期间或在单位实习期间,出现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者;
3、已就业的往届毕业生(未就业往届毕业生在户档托管期间,可以申请参加学校举办的校园招聘活动)。
七、招生就业处和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渠道收集用人信息,主动利用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实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八、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