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效:长期 发布机构:学生工作部 文件编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学生自行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专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配合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完善勤工助学规章制度,以制度作保障,强化管理机制,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三)配合计财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薪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五)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信息体系,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每年9月中旬,学校各用人部门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在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申报该学年度的固定岗位数,并填写《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附件1),送人事处、计财处审定后交学工部(处),最终由校务会讨论决定岗位设置情况。逾期未申报岗位的用人部门,视为无固定岗位需求。临时用工岗位数,由学工部根据上年勤工助学临时用工情况及该年实际,商人事处、计财处提出,报校务会确定。
第八条。设岗原则:按照“工作需要、学生适宜、总量适度、以工时定岗位”的原则,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个小时为标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
第九条 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短期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设置以图管助理、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四章 岗位发布、申请与录用
第十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将各用人部门的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务酬金、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在学工部(处)网站或校宣传栏中公示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填写《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2),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被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方可参加应聘。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就公布的岗位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岗位的招聘采用双向选择的方法,但一个人不能同时签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资格审查、录用、工作指导、日常管理、考核、酬金发放、辞职离岗等工作。并组织签订“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3),做好相关的学生勤工助学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将招聘情况报学工部(处)审核、备案,由用人部门通知被录用学生上岗。
第十五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工部(处)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六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被录用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工部(处)和用人部门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经录用后无故不上岗者,学工部(处)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被录用学生如果私自让人或替换,一经发现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扣发当月酬金,取消本学年岗位的聘用。
第五章 岗位管理及薪酬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影响正常学习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工部(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设岗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考核和管理,每学期末,必须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表现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及时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所在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离岗申请,经批准后按部门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酬金,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条 各用人部门根据考核标准对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月考核两次及以上不合格者,用人部门可提出辞退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用工部门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困难学生的原则,不得出现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虚报或多报劳动量、超值发放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工部(处)对各岗位进行监督指导并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对不能正常管理勤工助学学生的用人单位,学工部(处)可向学校提出建议,取消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对于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用人部门未能及时报销岗位酬金而影响到学生酬金正常支付的,由用人部门负责向学生解释。
第二十四条 固定岗位工资为160-400元按月计酬;临时岗位酬金视工作性质而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
第二十五条 用人部门制单、学工部(处)审核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具体按学校财务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工部(处)统一管理,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工作部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组织签订“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校外)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4)。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成都市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工作部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工部(处)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工作部、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生工作部、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二〇一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