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效:长期 发布机构:学生工作部 文件编号: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额度,原则上按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下达。
二、评审对象
我校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上一学年(两学期)内没有补考课程。
7、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位于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前10%。
(二)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院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3.有其他不良行为表现的。
四、申请与评审
(一)学生申请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每年秋季学校动员、宣传、布置资助工怍(具体时间按省教育厅资助中心下发落实文件为准)后,可向所在学院辅导员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书面申请(该书面申请须为手写或电子打印稿,申请书中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学习成绩、曾获得奖励的情况、申请的理由等),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二)评审
⑴ 辅导员接受学生申请,并组织开展民主测评,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学生名单后报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⑵ 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专题工作会,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拟获得者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⑶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由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后,将最终确定的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要求将评审结果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五、发放办法
(一)学院在收到教育部或四川省教育厅的批复,并收到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拨付的奖学金后,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计财处统一发放,未完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应首先用于交纳所欠费用。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由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在获得奖励后,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 伪造伪报获奖评优情况,骗取奖励的;
2. 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奖励资助的;
3. 获奖后,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六、管理工作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项目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四川省教育厅的检查与监督。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出现问题的学院进行批评;各学院应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参与评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机构处理。
(四)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引导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对铺张浪费者应进行教育批评。
(五)学院内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
七、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所有同学,自动纳入学校学生志愿服务队,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服务。
八、此办法由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