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效:长期 发布机构:学工部 文件编号:川文产学字【2017】4号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高雅、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科研、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记过及以下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限为6-12个月。
第三章 日常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社团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八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因过失犯罪而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被处以行政或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案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盗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结伙作案的,对为首者从重或加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相应处分;
(四)为盗窃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分赃、销赃,或掩盖盗窃事实者,视情节参照作案者处理;
(五)多次盗窃作案(指两次及以上),累计案值不足3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值在300元以上(含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作案加重处理;
(七)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或密码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八)盗窃公章、公文、档案、试卷等物品及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打架斗殴者(含打架双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含事前未策划,但在打架斗殴中起主要作用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含未动手者):促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邀约他人(或受他人之邀)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致人受伤者按本条第一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打架当事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五)持械(指用刀、棍棒等)打人,或邀约他人聚众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造成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邀约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报复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和物品损坏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均应承担医药和营养费等费用,对损坏的物品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或伪造学术成果证明、证书或其他学术水平证明材料的,或篡改专家学术鉴定意见的,或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张贴广告、传单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因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大学生良好形象。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调戏、猥亵、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以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交往,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出售、购买、传播、观看(收听)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有害的书刊、图片、网页、音像等制品,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涂改、撕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等单位张贴的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告示等文告,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教师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因酗酒滋事,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道路、休闲区域、建筑物内,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内饲养、遛放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促销商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赌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赌博者(指两次及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吸食毒品者,或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而导致产生不良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涂改证件或使用假证,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名,伪造身份证、学生证、图书借阅证、有价证券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私刻、伪造公章,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侵害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无理取闹、对有关人员进行围攻、漫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发布、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或实施破坏计算机或网络设施、资源等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集体或他人IP地址、电子信箱、网络账号或密码,或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盗取网络资源,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号账号或密码,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内外参与组织旅游、客(货)运业务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或服务业活动,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校安排有住宿床位,而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或调换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尚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险的或破坏宿舍消防设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违规用电、用火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从学生宿舍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生活环境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晚上不按时归寝达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3-4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超过5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夜不归宿达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2-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事经批准的除外)。因夜不归宿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观上无过错者;
(三)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者,有悔改表现者;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中止错误行为,有效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五)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者,有立功表现者;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贿赂知情者或工作人员,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多次违反校纪校规者;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五)结伙斗殴、盗窃或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上所列违纪行为中,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除按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外,学校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学习及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旷课违纪处理
旷课是指未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违纪行为。
(一)情节轻微,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及以下者,由教学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10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30-39学时或连续旷课两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一学期累计旷课超40学时及以上者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
第二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或指定的位置就坐参加考试;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3、自带答题纸张或草稿纸张(空白);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2、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6、考试开始后虽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但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在桌面、身上等处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的或在开考前发现桌面上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3、传、接物品或者考卷、答卷、草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5、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考试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2、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
3、请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4、替人参加考试;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手机等通讯设备内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6、组织作弊。
(五)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视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教师或教学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现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教师或教学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
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八)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记过处分。
(九)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应当认定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视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凡考试违纪,该门课程取消补考资格。
(十二)本办法未列入、但影响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的其他行为视为考试违纪,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章 处分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应当提供相应有效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等材料;
(四)公安机关的拘留证、逮捕证,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原则上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和处理;跨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由学工部协助各二级学院调查和处理。
治安、刑事案件,由学工部协助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学工部在对学生违纪行为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抄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事实材料、处分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涉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工部审查。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部审核。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工部审核,报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工部审核,报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拟处分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允许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学校应当认真对待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意见,且不得因学生的陈诉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权进行申诉。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按《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二级学院应当在收到学生违纪调查报告等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审查、报学工部审核批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取消或撤消该处分,而是终止对受该处分学生的察看。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0个工作日。学校复议后,学生要求继续向四川省教育厅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省教育厅复议决定下达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均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无法直接送达的处分决定书在校内、学校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视同送达。
第四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送交档案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给予违纪学生某一级别或“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是指包含该级别在内的处分,以及比该级别重的或轻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09月0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违背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