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效:长期 发布机构:人事处 文件编号:川文产发【2017】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
第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教学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直接分管或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教学单位)工作,校级领导干部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不得在学校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招投、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校党委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部门(教学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校党委作出决定。
第六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部门(教学单位)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七条 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校党委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申请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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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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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部门 (教学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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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任职回避有关的亲属关系及其任职情况 |
| 关 系 |
姓 名 |
工作部门(教学单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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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回避说明事项 |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校党委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办理结果 |
(本栏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人事)部门留存,一份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留存。